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天津北方网讯:《政民零距离》栏目网民“张**”留言:1、根据《劳动法》第41条规定,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,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。法定节日加班也包含在其中吗?2.《劳动法》第44条(二)规定,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,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。如何理解?
市人力社保局回复:1、不超过36小时,既包括工作日延时加点工作的时长,也包括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加班工作的时长。2、一是安排休息日工作的,应优先安排劳动者补休,不能补休的支付加班工资。二是对于工作日加点工作和法定节假日加班工作的,法律没有强制要求必须安排补休,用人单位可以自行安排补休,但无论单位是否安排了补休,都必须支付加班加点工资。 (津云新闻记者 周婷婷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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